非法拘禁罪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造成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非法扣押债务,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考察非法拘禁罪的第五个标准----索债型非法拘禁罪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指的是为索取合法债务的情形。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的规定处罚。
2000年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对索取非法债务的情形进行了规定: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常见的索债型限制债务人人身自由的持续时间较为复杂,若双方未能就偿还债务达成一致意见,可能发生债权人限制债务人人身自由的情形。认定限制债务人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扣减双方协商的时间。笔者认为应当分情形区别对待:
(一)债权人死磨硬缠就是赖在债务人处不走,不宜视为限制了债务人的人生自由;
(二)债权人以通过拉、扯、堵、绑限制债务人离开,开始计算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如果仅仅是口头说不还钱不能走等,也不宜视为限制债务人人身自由;
(三)债权人强行,通过拉、扯、绑等将债务人带走时,开始计算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
如甲、乙之间有债务纠纷,甲前往乙处索要债务,上午10点到达乙处,开始协商,乙无意偿还,双方说来说去至下午15点。乙有事要离开,甲拉着乙不让其离开,至18点甲看索要无果,自行离开。乙不能认为甲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时间为8个小时(10点-18点),最多也就是3个小时(15点-18点)。非法拘禁罪入罪的标准,尤其是持续时间的认定,涉及到行为人罪与非罪的问题,应慎重对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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