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从犯认定
时间:2023-06-11 14:04:35 29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为了牟取非法经济利益,故意违反国家发票管理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我国刑法第205条规定,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的行为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介绍他人虚开的行为能否认定从犯,法学界存在不同的意见。

举例说明,甲单位经乙某的介绍向丙单位虚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数张,虚开税款的数额在50万元以上,乙某将丙单位开票的费用人民币40万元经手转给甲单位,并从中获利1万余元。甲单位与乙某是否构成共犯,乙某能否认定从犯,审判实践中有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甲单位与乙某构成共同犯罪,乙某的介绍虚开行为应认定从犯。理由是乙某的介绍行为是一种帮助行为。乙某介绍他人虚开的目的在于促成甲、丙单位虚开行为的完成,其犯罪的故意依附于甲、丙双方,不具有单独的价值。另一种意见认为,乙某的介绍虚开行为不应认定从犯。理由是乙某的介绍虚开行为独立构成犯罪,从犯罪构成上讲不依附于甲、丙双方,与甲单位不能认定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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