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蚌埠社会团体注销登记材料
社会团体注销登记申请书;
社会团体清算审计报告。
二、蚌埠社会团体注销登记条件
全省性社会团体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或自行解散的,或分立、合并的,以及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全省性社会团体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直接登记的全省性社会团体,由省社会组织管理局牵头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组织一般由业务主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代表、社会团体负责人、财务人员、社会团体会员代表组成。
三、蚌埠社会团体注销登记流程
受理:申请人备齐并网上提交电子申请材料,经登记管理机关初审同意后,将纸质申请材料送至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接收并核对申请材料,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清楚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审查:对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条件,签署审查意见报决定岗位人员。
决定:决定岗位人员参考审查意见,依法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办结:省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厅首席代表根据登记管理机关作出的决定,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证件制作与送达:在规定时限内告知申请人领取办理结果材料,或确认申请人收件地址和邮寄方式。
四、蚌埠社会团体注销登记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十条第一款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第十九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自行解散的;(三)分立、合并的;(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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