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筑工程质量合格是如何规定的
(一)建筑方面单位工程质量合格标准是:
1、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全部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及使用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4、涉及金属管道的外防腐层、钢管阴极保护系统、管道设备运行、管道位置及高程等的试验检测、抽查结果以及管道使用功能试验应符合本规范规定;
二、单位工程质量不合格时的具体做法
(一)当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1、经过返工重做或更换器具,设备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评定。
2、经过有资质的检测单位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进行验收。
3、经过有资质的检测单位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是经过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达到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进行验收。
4、经过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工程,分部工程,虽然改变了外型尺寸但仍能够满足安全使用功能,可以按照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验收。
三、关于工程质量基本评价标准
(一)建筑工程质量评价由现场质保条件、检测、质量记录、实测及观感功能等项目组成。评价分为A、B、C三级或A、C两级。A为100%的标准值;B为80%的标准值;C为60%的标准值。
(二)现场质保条件检查项目基本评价标准有有关规章制度、方案、措施等文件,有审批程序,方案切合实际、有针对性及可操作性,能认真落实,出现偏差自己能及时纠正的为A;有有关文件有审批方案、切合实际、有针对性,实施一般的为B;有有关文件并有审批,内容及针对性及执行一般化的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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