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预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必须附有中文标签和说明书,否则不得进口。食品生产者若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应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上市食品并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违法经营的食品将面临罚款、停产停业等处罚。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必须附有中文标签,如果法律要求提供说明书,则也必须附有中文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不得进口。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口的预包装食品是禁止食品经营者经营的。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违反食品标签规定的罚款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违反食品标签规定的罚款问题属于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行为之一。根据该条规定,违反食品标签规定的罚款金额为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
违反食品标签规定的行为会对消费者的健康造成潜在的威胁,也会破坏食品市场的公平和健康。因此,对于违反食品标签规定的行为,应该严格依法进行处罚,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市场的健康发展。
在实际操作中,对于违反食品标签规定的罚款问题,相关部门应该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并依据法律法规进行罚款。同时,对于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违法行为,应该依法进行相应的刑事处罚,以震慑违法行为的发生。
总结起来,违反食品标签规定的罚款问题是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重要内容,也是保障消费者权益和市场健康的重要手段。只有依法进行处罚,才能真正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维护市场的公平和健康。
违反食品标签规定的罚款问题是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重要内容,也是保障消费者权益和市场健康的重要手段。只有依法进行处罚,才能真正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维护市场的公平和健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九十七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第六十三条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由于食品经营者的原因造成其经营的食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召回。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但是,对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需要对召回的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销毁的,应当提前报告时间、地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可以实施现场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九条禁止食品经营者经营下列食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三)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六)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七)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八)
全文1.9千字,阅读预计需要7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