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赔偿责任】经销商欺诈消费者赔偿问题的法律依据
第二十七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1、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3、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4、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5、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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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产品质量义务的类型
(一)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1、生产者对产品内在质量的担保义务
2、生产者的产品标识义务
生产者必须保证其产品及其包装上的标识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的义务。
3、生产者必须遵守法律对特殊产品包装要求的规定
4、生产者的不作为义务
(1)不能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2)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址、厂名。
(3)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4)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1、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2、销售者应当保持进货产品原有的质量
3、销售者应当履行产品标识的义务
4、销售者的不作为义务
(1)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
(2)不得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
(3)不得伪造产品,不得伪造和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4)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5)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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