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房屋质量问题引发的索赔事件,需根据如下三种不同的情形予以正确判断和妥善处置:首先,倘若所购房产的主体结构质量未能达到相关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标准,购房者将享有拒绝接受交付新房、解除原有的合同关系以及向出卖方追索相关经济损失等多项权利;其次,若房产仅仅出现了在保修期限以内的一般性质量瑕疵,那么购房者将拥有向售房方提出修复义务的请求权;最后,若房屋质量问题严重至已对正常居住及使用造成了实质性的不良影响,购房者则有权申请解除原有合同关系,同时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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