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律师补充:
买受人在办理房屋交接手续时,应要求出卖方出示该商品房对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查验该商品房是否通过验收合格。如出卖方不能出示该商品房《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或者验收不合格,买受人有权拒绝收房,由此引发的延期交房责任将由出卖方承担。如超过约定期限,出卖方仍无法证明该商品房验收合格,买受人有权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出卖方赔偿损失。
房屋交付使用后,买受人发现商品房存在质量问题,认为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买受人可以依照相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重新检测。如确属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买受人有权退房并要求出卖方依法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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