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现的质量问题怎么处理,如何处理房屋的质量问题
时间:2024-01-23 13:41:00 43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怎么处理房屋出现的质量问题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二、出现房屋质量问题怎么办

(一)若业主经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要求出卖人赔偿损失。

(二)若业主所购房屋主体质量合格,但房屋其他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则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一般是指买受人所购买的房屋出现严重质量问题,且该质量问题通过修复等亦无法保证购房者人身、财产安全及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形。

(三)若业主所购房屋虽存在质量问题,但尚未达到“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这一严重程度。在这种情况下,出卖人轻微违约,没有达到根本违约的程度,所以业主不能要求解除合同进行退房。只能要求出卖人在保修期内承担修复责任。如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业主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当发生质量问题后,作为业主,应初步分析质量暇疵的程度,是否是房屋主体质量不合格,或者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以便采取相应的对策。如果确实因为房屋质量问题影响了您的生活质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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