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拖欠房租房东可否丢东西
在租房关系合法终止前,业主一般没有权利直接清空租户所租赁的居室内的所有物品。
当承租人的租金租期届满时,业主依法享有从其所收取的押金中扣除租客应当支付的剩余租金部分的权利。
唯需注意者,此等扣除的具体金额应该等同于尚欠的租金以及对应的违约金总额。
且如遇已有租客违反租约条款之情况,业主亦可采用法律手段追究租客之违约责任,并有权收回所出租的房产。
然而,业主须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和规定,不得擅自处理租客的个人财产。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一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租金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限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第七百二十二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拖欠房租房东是否有权处理租客的东西
拖欠房租房东无权处理租客的东西。因为拖欠房租的行为只是单纯的债务纠纷,房东是不能以此为理由去处理租客的私人物品,擅自处理租客的东西是侵犯对方所有权的行为。正确的做法是,房东催告并经过合理期限之后,租客仍然拖欠房租的,房东可以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子,并按照合同要求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即便租户在租赁期间内拖欠租金,房东也只可以解除合同但是不能直接私自撬锁。房东有权从押金中扣取租户应当缴纳的租金,扣取的数额应相当于租金数额及违约金数额;房东通知缴纳房租履行催告义务后仍未交付的,房东可以解除合同并向承租人追究违约责任。
不报警直接开锁的行为属于严重的违约和侵权行为。房东可以在报警后,让警方协助开锁。因为按照法律规定,已经出租的房屋,使用权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没有按期缴纳房租,构成违约,出租人可以向其主张违约责任。但不能直接开锁,直接开锁的行为构成侵权。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仍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上述所说的违约责任,即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也就是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承担的责任。一般认为,成立违约责任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第一,要求合同义务有效存在。不以合同义务的存在为前提所产生的民事责任,不是违约责任。这使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区分开,后两者都不以合同义务的存在为前提。
第二,要求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这包括了履行不能、履行迟延和不完全履行等,还包括瑕疵担保、违反附随义务和债权人受领迟延等可能与合同不履行发生关联的制度。
第三,不存在法定或者约定的免责事由。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拖欠房租房东可否丢东西”,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第七百零九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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