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资瑕疵的概念和表现是什么公司设立时,投资者通过签署公司设立协议和公司章程认缴公司出资。公司成立后,投资者取得股东资格,享有股权。同时,股东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实缴出资。股东不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纳出资的,为出资瑕疵,由此形成的股权在这里称为瑕疵股权。公司增资扩股时,未按增资协议缴纳出资,与上述情形相同,在实际操作中,投资瑕疵的主要表现形式为:公司章程规定的投资不足,股东以货币以外的实物出资,特别是土地、房屋等产权转让实物。股东未办理过户手续或交付实物的,同意以货币出资,但股东要求以实物出资。协议约定以土地使用权、房地产等具体物出资,但股东要求另类出资。实物或者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为出资的价格明显不足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使用以货币计价并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该条的内涵非常宽泛,扩大了非货币性财产投资的范围,但可能出现更多、更新形式的投资瑕疵
撤回出资是对公司财产的侵害,不同于出资瑕疵的性质。本文的出资缺陷不包括撤回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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