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强制执行为什么要协商解决争议
因为根据国家政策,为了社会和谐和节约司法资源,法院会先行进行调解,如果达到一致,就可以执行和解。
执行和解无非是几种方案:
1.被执行人分期给付欠款;
2.申请人少要一部分,被执行人也相应少给一部分,款项分期或一次性给付;
3.被执行人以其他财产或者有价值的事项抵偿欠款,申请人认可法院调解也是减少强制执行引发的冲突。
二、强制执行申请要什么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要如下材料:
1.执行申请书;
2.生效法律文书原件;
3.执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4.申请人不能亲自到法院申请执行,需委托代理人代为其申请执行的,应出具授权委托书;
5.法律文书的生效证明。属本院判决、调解、裁定的,应由经办法官或书记员签字证明已经生效;
6.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清单。
三、法院强制执行会通知被执行人的吗
法院强制执行会通知被执行人。一把来讲,强制执行立案之后,执行局会送达传票、执行通知书给被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与规定的期限内到执行局接受调查。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第二百三十六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十九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三十六条 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n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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