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犯罪分子借由其尚未实际实施的非法侵害行动对财产的所有权人或者保管人施加恐吓。
这种恐吓可能涉及到诸如故意杀人、人身伤害、披露个人隐私、损坏财物等严重行为。
因此,必须明确指出,本罪行仅能通过实质性的行为方式来完成,而非消极的不作为形式。
举例来说,如果犯罪分子利用迷信谣言的传播,引起公众的恐慌心理,然后假意以提供驱鬼消灾服务为借口,骗取受害者的财物;
或者在面对处于困境中的人们的求救时,以拒绝支付报酬为条件,拒绝给予必要的援助,这些情况均无法被视为敲诈勒索罪。
其次,犯罪分子所声称要危害的对象,既包括财产的所有者或持有者本人,也可以是与他们存在利益关联的其他相关人员。
例如,财产所有者或持有者的家属等人。
最后,威胁的表达方式可以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
例如,可以直接当面向受害者口头、书面或其他形式地表达,也可以通过电话、书信等方式传达;
可以由犯罪分子亲自实施,也可以通过委托他人转达;
可以采取明确的方式,也可以采用隐晦的暗示,但无论何种方式,都不会改变本罪行的构成要素。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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