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于5月26日发布《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若干计税问题,以减少开发商通过虚报开发费用等方式来避税空间。
该通知明确规定,开发企业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的,按照以上方法扣除。
此外,《通知》还明确了质量保证金、安置房费用、土地闲置费、契税等税费的扣除问题。
2006年底,国税总局下发《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从2007年2月1日起全面清算土地增值税。其中列出了七种必须以及可以要求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情况,包括开发商整体转让项目,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项目销售率已达85%,项目三年未销售完毕等。但随后金融危机爆发,这一严厉政策未能得到执行。
而在今年4月份出台的新国十条中国务院要求,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对定价过高、涨幅过快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重点清算和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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