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协议规定了部分合伙人的利润分配是否有效
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的基本制度,合伙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标准,从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角度来看,是合伙人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重要依据,《合伙法》不仅承认合伙协议规定的利润分配方式的效力,甚至确定了协议优于法律的原则“合伙企业的损益由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未规定利润分配比例和亏损分担比例的“当然,法律承认合伙协议的效力应以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的原则为前提。法律应保障所有合伙人的合法权益,协议的相关内容必须符合这一原则。如果利润分配方式以损害某些合伙人的利益为代价,即使其内容在合伙协议中有规定,合伙法第32条第2款也有进一步规定,即:,"合伙协议不规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这项规定的潜在含义也是不言而喻的:如果有这样的协议,则该协议无效。
相关法律依据
合伙法
第三十三条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规定办理;合伙协议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和分享;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
合伙协议不适用于所有利润将分配给某些合伙人或所有损失将由某些合伙人承担的情况。
全文52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