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协议约定部分合伙人分配利润是否有效
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的基本制度,是合伙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准则和合伙人据以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重要依据。
从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方面来看,合伙企业法不仅承认了合伙协议规定利润分配办法的效力,甚至确定了协议优于法定的原则,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和亏损,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方按本法的规定执行。
当然,法律承认合伙协议的效力要以协议的内容符合法律规定的原则为前提,法律要维护全体合伙人的合法权益,协议的有关内容必须符合这一原则,倘若利润分配办法以损害部分合伙人利益为代价,即使其内容是合伙协议规定的也同样是违法的,因而也是没有约束力的。对此,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作了进一步规定,即“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这一规定的潜在的含意也不言自明:如有这类约定的,其约定无效。
相关法律依据
《合伙企业法》
第三十三条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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