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作品付酬标准
时间:2023-02-06 11:30:29 36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著作权法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如合理使用),使用他人的作品应当支付报酬。依照本条的规定,付酬标准由当事人选择,要么由合同的当事人在合同中自行约定确定,要么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

一、著作权作品使用范围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发表了的著作权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适当引用他人发表了的著作权作品;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书刊、电视节目中难以避免地使用他人发表了的著作权作品;

4、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刊登、播放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或者公众集会发表的讲话;

5、为了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教学和科研人员翻译或少量复制已发表的作品;

6、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7、为了陈列和保存作品的需要,图书馆、美术馆等复制本馆的收藏作品;

8、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

9、临摹、绘画、拍摄在室外公共场所摆设的艺术作品;

8、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或少数民族文字出版。

二、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了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现分述如下:

1、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公民终生及其死亡后的五十年,从创作完成之日起,截止于公民死亡后的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公民之间的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一个创作人死亡之后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

2、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作品。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的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如果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没有发表的,不再享有保护期。

3、电影作品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

其发表权、使用权、获取报酬的权利,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之后的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不再享有保护期。

全文841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

继续阅读
本地专业对口律师
北京
#著作权 最新知识
针对使用作品付酬标准您还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对1在线咨询

8秒前,138***54用户咨询成功
马上提问
针对使用作品付酬标准您还没弄清楚,在线问专业律师,让律师告诉您快速方案吧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

    律所主任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在线咨询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专职律师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在线咨询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合伙人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在线咨询
内容已经到底了,还没找到答案?
在线问问律师吧,最快3分钟内有答案!
11,079 位律师在线 累计服务 3,700万 人次
立即提问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