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年前,家住广东港口的冯女士家中被盗,合计损失21万余元。案件至今未破,万分无奈之下冯女士一纸诉状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冯女士认为物业公司存在管理失职,因承担自己一半损失,即10.5万元。日前,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了这起案件的终审判决,最终判决物管公司赔偿冯女士2万元。
庭审中物业公司辩称,刑事犯罪的突发性、不可预测性和犯罪手段的多样性,物业公司不可能完全杜绝一切犯罪活动的发生。但是法院最终认为,刑事犯罪不是物业公司免责的充分理由,更不是物业公司撇清自身责任的借口。物业公司作为物业管理部门,应对小区内的公共场所及监控设施尽到相应的管理责任。即使监控设备在物业公司接管前已损坏,物业公司发现后应及时修复;如果无法及时修复,也应采取诸如提示业主注意、加强保安等防范措施。如今事实证明,并没有证据显示物业公司采取了相应的防范措施,所以物业公司存在失职,法院依法判决物业公司承担相应失职责任也是罪当其罚。
究其本质,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能只享有权利,而不尽义务。权利和义务就像一枚硬币的两面,如影随形,物业公司同样也不例外。作为物业公司,他有权向住户收取物业费,就有义务保证小区的监控设施正常使用,做到基础保安防范措施,如出入小区应登记等。如今因监控设施不能正常使用导致业主被盗,同时侦破案件受阻,业主要求物业公司承担相应责任,合法合理。
现实中,业主家中被盗,报案后案件最终未侦破,即使物业公司在管理上存在明显过错与失职,大多数业主也只能自认倒霉,却很少对物业公司较真。冯女士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维护自身权益,以及法院的判决,无疑具有标杆意义。不但约束和倒逼物业公司尽职尽责,在享有权利的同时,更要尽相应的义务,更有利于激发广大业主的维权意识,推进社会法治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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