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事项
1、本市户籍家庭一个家庭账号只能按同一个缴费标准申报。
2、本市户籍人员参保时以居(村)民委员会为征收单位的,该居(村)民委员会所辖家庭在申报参保时,统一提供居(村)民委员会的银行账号为缴款账号,联系人为居(村)民委员会联系人;以家庭为征收单位的,应提供该家庭成员之一的存折账号及联系方式。
3、缴费年度为每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参保时距缴费年度末6个月以上的全额缴费,6个月以内(含6个月)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按缴费额50%缴费。参保人自参保缴费之日起享受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待遇,选定业务请直接到选定的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办理。
4、本市户籍人员自《暂行办法颁布(即2007年12月3日)之后户籍迁入本市未满5年的居民,须缴纳一次性费用后按规定参加居民医保。
5、市外户籍人员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其保险费(含财政补贴部分)由个人缴纳。
6、市外户籍人员重新就业或不在我市居住的应及时办理停保手续。
7、市外户籍正在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因欠费2个月自动停保的,需符合市外户籍人员参保条件的,方可重新办理参保手续。
8、参保人就业后重新参加职工医疗保险,未及时办理居民医疗保险停保的,其年度缴费不予退回。
9、参保人不得两地重复参加医疗保险,如出现两地同时重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情况,参保人需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相关文件
《珠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珠府〔2007〕138号)
《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未成年人医疗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珠人社[2012]151号)
《关于医疗保险待遇及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珠人社[2013]2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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