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条件:
个人账户有余额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参保人或领取城乡居民养老金人员,其遗属或参保人可申请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结算:
1.死亡。
2.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3.达到领取待遇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本人又不愿继续缴费或者趸缴。
办理部门:
市社保中心养老失业待遇核发科、各办事处、南湾办事窗口。
所需资料:
1.《珠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结算申请表(下称《结算申请表)。
2.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和复印件,代办的需要提供申请授权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和复印件。申请人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需提供外国护照和公安机关出具的注销国内户籍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提供申请人在本市建设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邮政储蓄银行之一开设的结算账户存折(或借记卡)原件和复印件。
4.死亡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
(2)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法院宣告死亡书等材料之一的原件和复印件;
(3)申请人与死者法定继承关系证明,如结婚证、户口薄、公安机关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公证书等材料之一的原件和复印件;
(4)殡葬部门的丧葬费收据原件;
(5)死者在珠海市建设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或邮政储蓄银行之一开设的结算账户存折(借记卡)原件和复印件,无法提供的,提供申请人相应上述银行的结算账户存折(借记卡)原件和复印件;
(6)作为遗属代表的书面声明。
办理程序:
1、申请人填写《珠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结算申请表,申请人或代办人带齐所需资料,送社保办事窗口;
2、经办人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符合条件的,即时办理。
办结时限及费用: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将结算金额划入申请人指定银行账户;不收费。
注意事项:
1.申请结算个人账户应当先办理停保手续。
2.属领取养老金期间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应先终止领取养老金。
3.凡有欠费的,须补足欠费且到账后方能结算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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