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22日晚,被告人胡某在歌厅唱歌时遇到了第一天上班的陪酒女小雪。吃完夜宵后,胡某就带着小雪在宾馆开了一间房,当晚胡某与小雪发生了性关系。次日上午,小雪随胡某到霍邱城关,在城关某宾馆内,胡某与小雪再次发生性关系。当日下午胡某得知小雪不满14周岁。2014年12月31日,小雪离家出走再次来到霍邱城关,当晚胡某又一次与小雪发生性关系。
庭审中,被告人胡某对事实供认不讳。辩护人认为小雪的家庭教育缺位、监护缺失,KTV的经营者违法经营,胡某忽视了自我约束等多种因素的共同作用下,导致案件的发生。胡某自愿认罪,且无前科劣迹。建议对胡某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多次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可从轻处罚的意见与事实相符,予以采信。鉴于胡某能坦白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遂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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