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贴现银行
在金融机构和法律界一般比较重视票据的法定绝对应记载事项,若缺其一则将导致票据的无效。瑕疵票据样例一所表现的瑕疵是缺漏承兑协议编号。在正常情况下,任何一家贴现银行都不会接受欠缺绝对应记载事项的票据,对欠缺相对应记载事项的,票据法仍然认可该票据的效力。一般来说,取得欠缺相对应记载事项的票据持票人,仍享有票据权利。《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商业汇票管理的通知》和《中国人民银行商业汇票办法》,虽然明确指出不得承兑和贴现空白或内容不完整的汇票,收款人或被背书人也不得收受和转让空白或内容不完整的汇票,但这两个文件均是1994年之前制订,在现在出版的票据法律法规书籍中很难找到,其涉及面不广,而之后的相关票据办理规定又对欠缺相对应记载事项的票据没有任何详细而具体的禁止性规定。正因为此,大部分贴现行在办理业务中,若遇到缺少相对应记载事项的票据,因考虑到票据法认可此类票据效力,相应的银行可取得该票据的权利,有时商业银行会视客户的情况而决定是否买入。
在实务操作中,缺少的相对应记载事项情况常有:收、付款人帐号、开户行名称和行号、承兑协议号等。缺少上述事项的票据,如果已由承兑行承兑,一般就认为承兑行对该瑕疵予以认可。英美票据法除规定承兑人的绝对付款责任外,还进一步规定了禁止承兑翻供原则,即承兑人一经承兑就不得再以出票人签字伪造、出票人没有签发票据能力等为由拒绝向正当持票人付款。有这样的国际惯例,故在金融发达国家的贴现银行往往会接受此类票据。
二、转贴现银行
从目前票据流转的规律看,转贴现行均为各行的票据专营机构或商业银行的一级分行,这些机构在票据人员、管理和操作上都更加严谨和专业化,大部份机构都制订了详细的票据审查操作要求、买入标准等。如中国工商银行票据营业部制订的《商业汇票买入业务办理标准》中明确规定,商业汇票正面审核要素中,承兑必须有承兑字样且有承兑人签章,承兑记载的位置必须在票据的正面且承兑不得附加条件,必须全额承兑;出票人必须填写出票人全称、帐号、开户银行,且相关签章、行名、行号必须一致;收款人必须填写全称、账号、开户银行,且不得涂改;其他如大小写金额必须一致,且不得涂改;出票日期必须大写,且不得涂改;按审票的各项规定,水印、暗记、联行行号等必须符合规定等。转贴现行制定此类规定,旨在通过规章制度向企业、金融机构传导、规范票据的出票行为,在交易过程中若遇到此类票据,考虑到票据法赋予此类票据持票人以票据权利,并且出票在前,承兑在后,承兑银行对该票据已经承兑,就表示承兑行对此予以认可,所以不会对托收造成影响,转贴现一般会接受买入,但会提醒贴现银行票据的瑕疵所在,以便以后注意。
三、央行再贴现
再贴现是金融机构将未到期的已贴现商业汇票再以贴现方式向中国人民银行转让的票据行为,是中央银行的一种货币政策工具,在金融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之间进行操作。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再贴现票据的买入方,在审查申请再贴现的票据时,对票面和背书、票据单笔金额、票据到期日、贴现与再贴现的间隔期以及跟单文件所反映的商品交易,都比转贴现行要求的更加严格、更加谨慎。而且,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与经营性金融机构不同的是,它不用考虑经营指标和利润的完成情况,所以,只要经其审查发现存有瑕疵的票据,即便经过法律论证可以享有票据权利,也不会给予办理再贴现。中国人民银行的《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江苏省镇江分行的通知》的下发,就证明了这种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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