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申请继承权公证时,应向户籍所在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公证处申请,涉及房地产继承时,应向房地产所在地公证处申请。申请时,应提供以下证明资料:(一)继承人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户口本等。(二)申请继承遗产的产权证明书。例如房屋所有权证明书、银行存折等。(3)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被继承人应由继承人死亡时的医院或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发行。如果继承人死亡,继承人的死亡证明也必须发行。(4)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和是否依赖被继承人生活的人的证明。如继承人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发行的社会关系证明书等。(5)继承人委托亲戚朋友或机关代理申请公证时,应向公证处发行委托书。委托书一般必须由公证处公证的海外委托书必须由所在国家的公证人公证和中国驻留在这个国家的领事馆认证。
财产继承公证费用怎么收费
目前,遗产继承公证费已经调整了,证明财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的收费标准,不再按受益额的2%收取。
根据国家发改委网站消息,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出《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决定自2013年10月1日起,降低14个部门20个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
其中,各类公证收费将大幅下调,证明财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的收费标准,由之前实行的按受益额的2%收取下调为:受益额2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不超过1.2%收取;超过20万元不满5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1%收取;超过50万元不满50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8%收取;超过500万元不满100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5%收取;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1%收取。证明单方赠与或受赠的,减半收取。机动车抵押登记费,由现行的每辆次100元降为每辆次70元。因丢失要求补发因私护照的收费标准,由现行的每本400元降为每本200元。
此次《通知》降低的收费标准主要涉及公安、司法、交通、农业、工商等部门。《通知》要求各省(区、市)价格、财政部门结合通知精神,对按规定权限由本地区制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进行全面梳理和审核,降低偏高的收费标准,于9月底前将降低后的收费标准通过政府网站和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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