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贷款调整
《宜宾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有效期,应在签订正式购房合同六个月内。调整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有效期,在签订正式购房合同1年内。
二、提取调整
(一)购房提取调整。
《宜宾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余额,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房和倒迁房等的,在合同协议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提取手续;购买二手住房的,在《房屋所有权证》过户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手续。调整为: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余额,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房和倒迁房等的,在合同协议签订之日起1年内办理提取手续;购买二手住房的,在《房屋所有权证》过户之日起1年内办理手续。
(二)建造、翻建、大修提取调整。
《宜宾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在获得相关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手续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提取手续。调整为: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在获得相关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手续之日起1年内办理提取手续。
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余额,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房和倒迁房等的,在合同协议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提取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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