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在华金融机构
时间:2023-05-07 14:43:59 14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第一,外国金融机构在中国设立代表处。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的工作范围是开展工作谈判、联络、咨询、服务等非营利性活动,在任何时候都不得开展营利性业务。在中国设立代表处是外资银行进入中国的必要步骤。1979年,日本进出口银行在中国设立了第一家外国银行代表处,第二家是外国金融机构在中国设立的营业分支机构。根据200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这包括外资银行、外资银行分行、合资银行、外资金融公司、合资金融公司等。,这些外资金融机构可以从事以下部分或全部业务项目:1.公众存款;2、发放贷款;3.贴现票据;(四)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股票以外的其他外币证券;5.提供信用证服务;6.提供担保;7、办理境内外结算;8.代理贸易;9、从事外币兑换业务;(十)从事同业拆借业务;11、从事银行卡业务;12.保险箱业务;13信用调查和咨询服务以及其他获准业务2001年11月,中国正式加入WTO。根据与有关国家签署的协议,中国正在采取逐步有序开放金融业的原则。这包括银行、证券和保险。其目标是逐步实现外资金融机构在协议承诺期限之前在中国享受国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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