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对于离婚监护权纠纷,十岁以上子女的意见是要考虑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规定,两岁以下子女一般与母亲生活在一起。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和父亲一起生活:(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的,子女不宜与父亲共同生活;(二)有抚养条件不履行抚养义务,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三)由于其他原因,子女确实不能和母亲一起生活。第二条规定,父母双方同意,两岁以下子女与父方同居,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以允许。第三条规定,对于两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父母双方都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优先考虑:(1)绝育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明显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3)没有其他子女,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有利于子女的成长,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第四条规定,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都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与祖父母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祖父母或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子女与父母共同生活的优先条件。第五条规定,父母双方对10岁以上未成年子女与父亲或母亲共同生活发生争执的,应当考虑子女的意见。第六条规定,父母双方在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同意轮流抚养子女。
孩子抚养权可以轮流吗?
不影响孩子的正常生活和身心健康,双方经过协商一致的,可以轮流抚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没有规定孩子是否可以轮流抚养,但从婚姻家庭的相关司法解释,不影响孩子的生活,不利于孩子的成长,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轮流抚养。其司法解释适应了社会的发展,在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下,又考虑了父母的抚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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