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所有权和房屋占用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2【地价确定】各类房屋的基准地价、标定地价、重置地价应当定期确定并公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
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重置价格为基础,参考当地市场价格。4【价格申报】国家实行房地产交易价格申报制度。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格,不得隐瞒或者虚假申报。5【权属登记】房地产转让、抵押,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五章的规定办理权属登记。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出售、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手段将其房地产转让给他人的行为。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一)转让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二)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四)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共有不动产的;(五)权属有争议的;(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1)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已全部缴纳,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按照出让合同进行投资开发,属于住房建设项目的,已完成开发总投资的25%以上;如果是一块开发用地,将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的条件。房地产转让时房屋已竣工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4)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转让的,受让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缴纳土地使用权转让费。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决定依照国务院规定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出让人应当依照国务院规定,将房地产转让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5【出让合同】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出让合同,约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6【合同权利义务转移】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7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出让后的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为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8【土地用途变更转让】以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受让人变更原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经原出让人和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市、县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根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相应调整。9【商品房预售条件】商品房预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全部缴纳,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根据提供预售的商品房,开发建设投入资金已达到项目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确定了建设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4)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并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证书。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商品房预售所得必须用于相关项目建设。10【预售、再转让规定】商品房预售的,预购人购买的未完成预售商品房的再转让问题由国务院规定。
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因生产经营活动出租房屋的,租赁双方应当就租金和其他租赁条件进行协商。11房屋所有人以牟利为目的,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造的房屋出租的,租金中包含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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