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认为:所谓股权转让合同,一般是指公司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他人,由他人支付价款,取得公司股东身份的合同。资产转让合同通常是指资产所有人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让给他人,由他人支付价款并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可见,在本案中,虽然双方签订的合同名称为“产权转让合同”,但从交易主体和合同内容来看,交易的主体、客体和目的存在重大差异
,中国房地产合肥公司将其持有的中国房地产公司100%股权转让给海亮房地产公司,海亮房地产公司支付相应价款并取得股东资格。中国房地产合肥公司已将其股权变更登记在海亮房地产公司名下。虽然合同中约定了资产的交付,但只是新老股东之间对目标公司资产的转让,资产的所有权仍属于目标公司《产权转让合同》性质上属于股权转让合同。因此,海亮房地产公司认为《产权转让合同》是资产转让合同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当然,产权转让合同虽然是股权转让合同,但其履行内容并不局限于股权转让,还包括股权对应的资产交付,在实践中,有产权转让合同和资产收购合同,需要看主体,交易的目的和目的,以确定是股权转让还是资产转让
全文453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