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交通肇事罪的立案事宜,原则上公安机关不得擅自撤销。因为一旦启动刑事诉讼程序,便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展开行动。如果要撤销此案,通常需要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所规定的条件,例如涉案人员并无真正的犯罪事实存在,或是所犯之罪行情节轻微且对社会危害程度较小,无法被当作犯罪行为处理等情况。在经过细致的调查之后,公安机关倘若认定该案件并不符合起诉的必备条件,将会把相关资料移交至检察院,由后者根据法律规定来决定是否就该案件发起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刑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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