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的责任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法》第十六条合伙人可以用钱、物、物,以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出资,或者以劳务出资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出资,需要评估价值的,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的法定评估机构评估,评估方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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