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期间公司不能辞退员工。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赔偿金。
哺乳假里做兼职违纪产妇可辞退
单位同意了哺乳假,怎么又因“旷工”被辞退呢?既然单位准了假,在家休息期间难道也要接受单位管理吗?日前,刚当上妈妈的张小姐来访本报,反映单位实在管得太宽了,存心和她过不去。
据张小姐反映,她在一家国企工作,大半年前生了宝宝,产假结束后便向单位申请1年的哺乳假。但单位答应先准6个半月的假,之后再根据工作情况而定。虽说请了哺乳假,可实际上她没有奶水,完全是用奶粉喂养宝宝。闲着没事时,她曾想回去上班,但一想上班工资比哺乳假工资高不了多少,便又作罢。此时一女友告诉她,有家外企需要人手,且试用期工资不低于3000元,希望她去试试。她想先去做做看,不满意就回单位,若满意了到时候再与单位解除合同也不迟。进入外资公司后,公司表示要签订劳动合同并试用3个月,张小姐没考虑就签了字。
在外资公司工作了几个月,张小姐原单位的生产任务突然增加,希望她在休完6个半月的哺乳假后立即上班。张小姐却表示仍旧不能上班,希望休息到小孩满1周岁时再说。单位最后一次打电话到张小姐家里,保姆不明就里,回答“上班去了”,于是引起单位怀疑,一番调查,终于事情败露。而外资企业在得到国企承诺放弃对他们追究的情况下,提供了张小姐的劳动合同书、工资单等证据,并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雇了她。而原单位最后也以旷工违纪为由向张小姐发出了辞退通知书。
张小姐十分气愤,认为单位做法是错误的:自己依法享有哺乳假,单位必须批准,更不能在孩子未满1周岁的情况下解除或终止她的劳动关系;假期内她有自由支配权,干不什么不干什么,单位均无权干涉;她到外资公司工作只是打工,并不违反法律。但单位出具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催促张小姐上班的书面通知以及她和外资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等证据,表示处理有理有据。
究竟孰是孰非?记者就此请教了有关专家。专家认为,张小姐的行为确实已构成违纪和违法。第一,作为怀孕生产的女职工,张小姐是有权申请哺乳假的,但假期内张小姐并没有实施哺乳或照看孩子,而是从事了有报酬的工作,这与假期的性质相违;第二,虽然法律规定,对有1周岁内的儿童的女职工不得终止劳动关系,但并不等于女职工违纪违法也不能解雇和终止。更何况,张小姐在没有经过单位同意,特别是在单位电话、书面通知催促下仍不上班,耽误了正常的工作,确实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第三,我国法律禁止双重劳动关系,对此《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不过专家希望提醒双方,作为单位处理这类问题要注意:一、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所以一定要掌握证据,劳动合同书显然是最直接的;二、虽然与别的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但还不能直接辞退,还得证明给单位的工作造成了严重影响并经过提出后,劳动者仍不改正的。而作为女工要切记:一、并不是请了假,干什么单位都无权干涉了;二、要弄清90天产假、6个半月哺乳假以及合同顺延至孩子1周岁的区别;三、法律虽然保护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女职工的相关权益,但并不等于女职工违纪违法了单位也不得解除合同,不能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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