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民法院在计算和认定可的利益损失时,应当综合适用以下规则,从非违约方主张的可得利益中扣除违约方不可预见的损失、非违约方不当扩大的损失、非违约方因违约获得的利益、非违约方亦有过失所造成的损失以及必要的交易成本:
(1)可预见规则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2)减损规则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3)损益相抵规则,不是一种法定规则。
(4)过失相抵规则。
2、不宜适用期待利益损失赔偿规则的情形
合同成立生效后,存在欺诈经营、以及因违约导致人身伤亡、精神损害等情形。
可期待利益损失的特征
作为民事违法行为所造成的一种财产损害后果,期待利益损失具有如下特征:
(一)它是受害人未来利益的损失。
在违法行为发生时,这种利益尚未为权利人所实际拥有,对权利人(受害人)来说它属于正在期待或正在着手实施和取得的一种利益。
(二)期待利益损失是一种实际损失。
(三)期待利益损失是一种财产损失。
期待利益是权利人在原有财产的基础上所要取得的财产增值利益。期待利益损失是违法行为对增值状态中的财产或财产关系侵害的结果,它的损失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是可以用货币来衡量和计算的。因此,它的损失在本质上是一种尚未物化的物质性损失,也即财产损失。从实践来看,可能造成他人期待利益损失的民事违法行为多种多样,包括:(一)违约行为;
(二)损害他人财产或财产利益的行为;
(三)损害他人人身的行为:
(四)损害他人人格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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