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标之后,通常情况下是不容许改变中标方的。
然而,一般的合同主体,在得到合同双方当事人双方同意的前提之下是可以进行变更的。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这个过程中我们需要明确区分两种不同的情况:
第一种情况便是在此次中标之后所签署的合同,此类合同是通过公开招标的程序来决定最终的中标者的。而在第二种情况下,如果在合同的执行过程当中存在对主体进行变更的情况时,那么新的主体尚未经受过公开招标的程序,这便与招标的宗旨相违背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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