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受害人田维波在住院治疗期间挂空床达159天,其起诉要求被告董理真及第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52,098.63元。贵州兴仁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田维波实际住院治疗30日,其请求赔偿的各项费用应以30日计算,挂床期间的床位费等空床费应不予考虑;其伤经重新鉴定并未达到伤残程度,其主张的伤残赔偿金亦不应支持,最终判决由被告董理真、第三人保险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11,821.24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2008年3月2日,田维波驾驶的二轮摩托车与董理真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肇事,造成原告田维波、被告董理真受伤(董理真请求赔偿案已另案解决),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田维波负事故次要责任,董理真负事故主要责任。董理真的二轮摩托车在第三人保险公司处上有交强险。田维波受伤后到黔西南州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89日,但实际住院时间仅为30日,有159日是挂床,产生空床费1590元。其伤经其自行委托鉴定为十级伤残。但在诉讼过程中第三人保险公司对该鉴定结论不服,申请重新鉴定。重新鉴定未达伤残程度,产生的鉴定费用600元应由田维波承担。。按实际住院30日计算,原告田维波的总损失为12668.73元。田维波挂床期间的误工费、护理费、住院生活补助费等空床费不予考虑。按交强险的有关规定,第三人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田维波的损失10550元。其余的损失2118.73元应按责任大小分担,由董理真承担60%,即1271.24元。田维波自行承担40%,即847.49元。
遂判决:一、由第三人保险公司赔偿田维波10550元,扣除已支付的重新鉴定费用600元,实际赔偿9950元。二、由董理真赔偿田维波经济损失1271.24元;田维波自行承担847.4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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