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时间:2023-06-07 11:45:04 10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三)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

纳税人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

(四)纳税人因销售价格明显偏低或无销售价格等原因,按规定需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的,其组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10%。但属于应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货物,其组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的成本利润率。

知识延伸:

增值税的主要免税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了下列8个项目免征增值税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避孕药品和用具

古旧图书

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

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另外,未达到起征点的也予以免征增值税,增值税的减免权在国务院,任何地区、部门均无权减免增值税,但各省级国税局可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适用的起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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