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固定工人制向劳动合同制过渡中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双方同意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10年以上的,延长劳动合同;(2)工作年限长,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3)第一次就业的转业、复员军人;(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人民法院认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按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不可终止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可以认为双方有无限制的劳动合同关系,根据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3。临时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问题。用人单位聘用临时工,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依法为劳动者建立各项社会保险。在企业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临时工,在续签劳动合同时,还应当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根据需要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其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用人单位及其本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相关保险待遇
相关法律知识:
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的另一表现是试用期内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过低。实际上。缓刑人员工资低的现象非常普遍。许多用人单位将试用期人员视为廉价劳动力,任意降低基本工资,甚至不发放工资。在一些单位,强制规定试用期内的所有意外伤害不包括在工作范围内。这也是雇主热衷于同意试用期的重要原因之一。社会对试用期低工资问题的反应非常强烈
劳动合同法针对试用期内工人待遇低或缺乏保护的突出问题做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一岗位的最低工资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这是试用期内工人工资的法定最低标准。为了理解本条,我们应该把握以下几点:
(I)如果劳动者和雇主的劳动合同双方同意试用期工资,并且约定的试用期工资高于本条规定的标准,则应在德国按约定执行,对于试用期内的工资福利问题,首先看劳资双方是否有协议,然后看工资协议中是否有相应的规定。如果工资协议中既没有约定也没有相应的规定,试用期内的工资应与正式工人的工资一致
(二)试用期内约定的工资应体现同工同酬的原则。工人在试用期内提供的价值并不一定意味着低于普通工人,因此不能想当然地认为工人在试用期内的工资是最低标准,这不符合合同工同工同酬的原则。这种理解还扼杀了雇主的利益驱动,滥用试用期来促进廉价劳动力的使用。同工同酬原则还体现在雇主必须在试用期内为工人支付社会保险,这是雇主的法定义务,不能逃避,以降低企业在试用期内支付工人工资的成本,该条款实际上规定了两个最低标准:1。不得低于本单位同一岗位的最低工资;2.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有一个问题是应该遵循哪个标准。正确的理解应该是,这两条规定应该互相高于(4)工人在试用期内的工资不得低于雇主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也不得低于最低工资。《劳动法》第48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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