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惠阳区停止污染物集中处置设施运转核准办理时间是什么
时间:2023-05-28 19:54:34 7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二、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申请人在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惠州分厅(查找惠阳区环保局)进行网上申办,上传相关材料→行政审批人员进行网上预审(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申请并告知不予受理原因)→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惠阳区行政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窗口办事员核查需提交的申请材料(材料不齐全的,退回补充材料)→主办股室审核材料(不符合审批条件的,提出书面意见退回材料)→分管领导审批→文件或证件打印盖章→通知申请人到惠阳区行政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领取。

窗口办理流程

建设单位(业主)到惠阳区行政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窗口办事员核查需提交的申请材料(材料不齐全的,退回补充材料)→主办股室审核材料(不符合审批条件的,提出书面意见退回材料)→分管领导审批→文件或证件打印盖章→通知申请人到惠阳区行政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领取。

特殊环节

三、办理地点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淡水惠南大道好益康一路区行政服务中心

四、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五、法律依据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15年修订)(2015年)

第二十七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委托污染物集中处理单位处理污染物的,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环境保护责任

污染物集中处理单位应当保障污染物集中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并建立事故应急制度;需要停止污染物集中处理设施运行的,应当提前三个月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并取得同意,并通知委托其进行污染物集中处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

污染物集中处理单位应当定期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交付处理的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等信息并向社会公布;发现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交付处理的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发生重大变化,应当立即报告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进行调查;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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