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干部配偶的条件是什么。军队干部的配偶必须是历史清楚、思想进步、政治可靠、作风正派、无严重传染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禁止与反革命分子和不良分子结婚。一般来说,不允许与反革命分子或不良分子的直系亲属结婚,也不允许在外国、香港、澳门、台湾等地从事反革命活动的亲属。如果对方有明确的历史,没有政治问题,在现实中表现良好,也可以允许他自由选择结婚。保密人员的配偶应具有明确的历史、进步的思想、可靠的政治,没有复杂的社会和海外关系。干部建立恋爱关系后,应当主动向党组织报告,党组织和政治机关应当对其恋爱对象进行必要的政治审查。关于查问地方政府提供干部恋爱证明材料的问题,按照中央组织部《干部恋爱证明材料调查条例》第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的精神办理1979年2月20日,中央统战部、公安部、军委总政治部。学生在校学习期间,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允许结婚。海军、空军、国防科学技术委员会、第二炮兵政治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海军人员、空军人员和从事尖端核心秘密工作人员的联姻,作出必要的补充规定并报总政治部备案。士兵结婚要注意什么。原则上,志愿者不得在军队内部或驻军内发现目标。但是,对于一些孤残人员在本国找不到目标的,在部队内部或者驻军内找目标时,可以作为特例处理。由军(独立师)级以上政治机关审批。士兵未服完现役不得结婚。
延长服役期的士兵和志愿者提议结婚,他们可以在探亲假期回到祖国结婚。决定退伍并延长服役期的士兵,提出退伍前结婚的,应当尽量安排。所有军人不得与外国人或住在香港或澳门的人结婚。
当汉族士兵要求与习惯不同的少数民族公民通婚时,一般应说服双方放弃通婚;如果双方态度坚定,经少数民族父母同意,尊重和不违反少数民族的婚姻习惯,也可以允许他们结婚。营级以下干部的结婚申请,由团级政治机关审查批准;团级以上干部的结婚申请,由上一级政治机关审查批准,由所在单位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出具出生日期、国籍、婚姻状况证明,到当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士兵、志愿军服役期满申请结婚的,由所在部队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出具出生日期、国籍、婚姻状况证明,方可到当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如果一些服役期满的士兵和志愿者在探亲时发现了对象,在去原部队办证之前就申请结婚了,持当地县、市、市辖区人民武装部颁发的有关证件,到当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离婚申请再婚的,还需要持有离婚证。现役军人提出离婚要求,应当采取严肃慎重的态度。他们不应该违反法律法规,也不应该是不道德的。经申请离婚的单位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同意并出具证明,方可向当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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