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如何解决合伙纠纷案件审理中的程序性问题
(一)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明确,每个合伙人承担的债务份额容易确定,如果合伙人之间争议不大,个别合伙企业的外债案件审理时,可以共同确定各合伙人承担的债务份额,但在判决书中应当明确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合伙人之间就如何分担债务发生重大争议,合伙企业组织的外部债务和合伙企业的内部债务争议可以一起处理,这不利于案件的及时审理,可以分开审理如果偿还合伙企业债务超过其应承担的数额,或者在某些合伙人将合伙企业债务全部出租给其他合伙人后,在向不承担合伙企业债务的其他合伙人行使追偿权时,其他合伙人应列为诉讼人
(三)合伙企业经营期间的账务核实,应当坚持“谁主张、谁提供证据”的原则,主张的一方应当提供证据,并要求当事人在受理案件前尽可能进行清算。在诉讼中可以采用以下方法验证合伙企业账户:
1。在法官的主持下,各方应逐一审查提供的账目文件。法院委托审计部门对当事人提供的会计凭证进行审计
3。当事人委托审计机关审计账目
法院应当审查当事人本人或者审计机关对账目的审计结果。当事人对审计结果无异议的,可以决定;如果对审计结果有任何异议,但没有提供相反的证据,则不支持该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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