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集资房的使用权人,可不可以享受征收补偿
时间:2023-06-28 20:50:44 10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集资房是政府、单位、个人三方面共同承担,通过筹集资金,进行住房建设的一种房屋,个人部分出资的,拥有部分产权。那么,被征收人拥有部分产权的,在征收拆迁中,还能正常享受安置补偿吗?广西陆先生就遇到了这样的事情,让我们来看看陆先生具体是什么情况,他是如何维权的,维权的结果又是什么?

住了十几年的房子拆迁却不能享受征收补偿?

陆先生是广西某县中学的一名教师,2000年时,该中学为解决教职工住房困难,将一栋楼改建为教师宿舍楼。2001年陆先生与该中学签订《集资房协议》,约定陆先生支付16000元,并享有使用权、继承权(指夫妻双方直系亲属),无房产权,无处置权;还约定因工作调动或迁移。该教师宿舍楼改建完成后,陆先生遂交款并装修入住。2003年,该县学校布局调整,该中学被撤销,陆先生调整至该县另一中学工作。

2014年7月,该县国土资源局收回该县教育局的案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案涉房屋位于其中。同月,该县教育局向陆先生发出《关于清退县一小北楼住房的通知》,指出已出现需陆先生退回住房的情形,要求陆先生清退所占用的房屋并多次通知陆先生清退房屋。2016年9月,案涉房屋被拆除。

陆先生认为该县政府和教育局拆除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遂诉至一审法院,请求确认该县政府和县教育局拆除教师宿舍楼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要求两被告按产权调换实行原地安置陆先生住房并赔偿其房屋装修、物品遗失造成的经济损失。

当地省高院以房屋拆迁前已出现陆先生需退回房屋的情形,即陆先生调至另一中学工作,故陆先生无起诉资格而驳回诉请。

这种情况下,集资房使用权人也能享受征收补偿

陆先生遂申请最高法院再审,最高法院在审慎考虑之后,认为:陆先生与该县教育局签订了《集资房协议》并长期居住,拆除房屋的行为直接影响陆先生的居住生活和财产利益,显然与陆先生存在利害关系,且陆先生的调离并非陆先生主动离开而是学校布局调整的原因,该县教育局不得以此作为收回房屋的理由。综上,最高院撤销了一审和二审的判决,要求当地中院重新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因此只要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我们都可以要求自己的权利得到保障,积极主动的行使法律所赋有我们的权利。

《国有土地征收补偿条例》中也规定,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遇到集资房征收的情况,使用权人该怎么办?

通过这个案例,即明律师提醒您,即便是当事人对于集资房没有完整产权的情况下,只要当事人长期在房屋中生活、使用,当事人就有享受征收补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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