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交了12年人死了,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个人死亡的,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余额是可以继承的。
也就是说,缴纳养老保险的人员在去世后,其个人账户余额是可以退还的,统筹账户的不予退还。
社保法还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具体如下:
一、如果属于单位职工参保的人员,由于单位缴费部分已经计入了统筹账户,这个钱是属于养老保险基金的钱,这个钱是无法退给死亡职工家属的。
但是每月从职工本人的工资中扣除的8%,进入个人账户,加上这8%产生的投资收益或是利息,在参保人死亡以后要一次性退还给家属。
二、如果属于个人参保的,也就是灵活就业人员缴纳职工养老保险的,按照社保法的规定,也只能退还计入个人账户的8%,也就是说计入统筹账户的12%这是不能退还的。
但由于个体参保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全部是自己缴纳的,如果只退回个人账户部分,这对个体参保人员是不公平的。
各地在处理个体参保人员死亡后的退费问题做法是不同的。总体的原则是确保个体参保人的权利不受影响。
比如按照《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第三项第九款的规定,“个体参保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前死亡,其以个体参保人员身份参保缴费期间个人缴纳的全部基本养老保险费(含个人账户的收益和利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全部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的受益人”。
按照四川的这个规定,个体参保人在没有领取养老金之前死亡的,其缴纳的全部费用不但要全部退还给家属,而且个人账户产生的收益和利息也要退还给家属,也就是退还给家属的钱,要多于死者生前的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
有的地方是采取只退还个人账户,但要享受死亡待遇的办法进行弥补。
在岗职工死亡以后,要按照非因工死亡待遇的规定,享受丧葬补助金、一次性抚恤金等待遇;个体参保人员死亡以后,除了退还个人账户的资金和利息等以外,也要按照规定发放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抚恤金,如果这三项费用超过死者生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的不需要扣除,如果个人账户和丧葬补助金、一次性抚恤金之和不足参保人缴纳的全部养老保险费用的,按照参保人缴纳的全部养老保险费用退回。
参保人死亡以后其家属或是法定的继承人,要凭参保人死亡的证明,和参保人关系的证明等材料到参保地的社保机构办理个人账户和死亡待遇的领取手续,如果缴纳医疗保险的,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资金没有使用完的也可以一次性退还给家属。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
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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