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足口头合同解除条件的,口头合同提前终止是可以的。
《民法典》认可口头合同的有效性,只要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不论是否存在书面形式,当事人就应完全诚实守信地履行,不得擅自解除合同,如果满足合同解除的条件的,通知到对方,即可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五百零三条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一、口头合同的成立条件
(一)口头合同的成立条件如下:
1、当事人具有订立合同的合意;
2、一方当事人发出要约,另一方在期限内作出承诺;
3、承诺到达当事人且生效。
(二)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第四百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四百八十三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口头终止合同是否有效
《民法典》认可口头合同的有效性,只要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不论是否存在书面形式,当事人就应完全诚实守信地履行,不得擅自解除合同,如果满足合同解除的条件的,通知到对方,即可解除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但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如果出现了法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一方当事人就可以依法解除合同,终止合同的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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