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终止劳动合同合法吗?》第50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劳动合同法》第89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书面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未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纠正和赔偿责任。因此,尽管法律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但书面形式不是本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实质要素。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企业应当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只是为了方便职工在新单位就业,并向社会保险局办理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手续。单位口头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成立和生效,应当根据解除劳动合同的客观事实和法律依据进行判断。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同一通知的书面证明不是确立解除劳动合同法律事实的依据,而是对法律事实的确认和声明。因此,该单位的辩护“口头终止劳动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原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有责任为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如果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业主控制和管理的,业主应提供证据;如果业主未能提供,则应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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