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结婚证不幸遭受破坏,其持有者仍有权利按照相关规定前往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构或其中一方当事人的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处提出补领申请。

在此过程中,婚姻登记部门会针对当事人递交的户口簿和个人身份证明进行认真查验,以确保信息确凿无疑。
如经过审查,证实相关档案材料无误,该部门应为当事人重新颁发结婚证书。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