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有下列七种:(1)物证、人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结论;(6)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这是法律对刑事诉讼证据所作的定义。从内容看,证据本身是一种客观存在的事实;从证明关系看,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根据;从形式看,证据必须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七种表现形式。刑事诉讼证据是事实内容与表现形式的统一。因此,刑事诉讼证据的定义可以理解为刑事诉讼证据是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2条的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特征。证据有三性,即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特征,刑事诉讼证据也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的特征。
1、证据的客观性,也叫证据的证明力,是证据的基本特征,它是证据的本质属性。证据首先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不是主观想像、猜测或捏造的产物。任何犯罪行为都是在一定的时间、地点、条件下进行的,行为人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总会留下一些痕迹,或者在被害人、证人头脑中留下一些印象,从而从各个不同方面对作案过程进行再现和反映。这些都是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而存在的客观事实,证据的客观性还要求证据必须有正确的来源,并且查证属实。
2、关联性,是证据必须与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有一定联系。证据对案件事实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力的大小,取决于证据与案件事实有无联系。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必须同案件事实有某种客观的、必然的联系。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的联系,形式是多种多样。如存在直接的联系、间接的联系、时间上的联系、空间上的联系、条件上的联系、必然性联系、偶然性联系等等。一般情况下,证据与案件事实联系紧密,则证据的证明力较强,反之就较弱。证据证明力的大小,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做出具体规定。但笔者认为,较准确的把握证据的关联性,应注意以下三点:该证据证明的事实;证明的事实对定案有无实质意义;法律有无特别规定。在英美法系国家关联性是一项非常重要的证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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