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实物证据的审查应注意的问题有:
1.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一般是静态的、片断的;
2.实物证据的种类和范围与人类的认识能力密切相关;
3.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采用适当的方法及时对实物证据进行收集和提取;
4.证据的固定保全,以不毁损不变形不丢失为原则。
实物证据的种类有哪些
凡表现为一定实物的证据叫实物证据。实物证据多以物品或痕迹等实在物为其存在状态和表现形式。法定证据种类中,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笔录,视听资料等都属于实物证据。
应当指出,刑事诉讼中的勘验、检查笔录,民事、行政诉讼中的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是对有关现场、人身,物品、痕迹等与案件有关的实物证据特征的书面记录,是对实物证据内容的固定和反映,因而,属于实物证据;另外,作为贮存有特殊信息(语言、图像、密码、数据等)的可供证明主体以视听手段进行感受的视听资料,都是通过一定的录音带、光盘等实物加以贮存和反映的,亦属于实物证据。
言词证据通常是指那些内容是文字的证据,包括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讯问笔录、鉴定结论等等。而实物证据就比较多了,有书证、物证、现场笔录、视听资料等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1.当事人的陈述;
2.书证;
3.物证;
4.视听资料;
5.电子数据;
6.证人证言;
7.鉴定意见;
8.勘验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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