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的几大管辖问题
时间:2023-04-29 03:00:31 23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民事案件案件确定管辖法院的一般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在被告有经常居住地时,则经常居住地的法院优先于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二、法律关于离婚案件管辖法院的特殊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之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例如:甲男的户口在湖南省A地,乙女户口在四川省的B地,两人登记结婚,现甲男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经与乙女协商未果,拟向法院起诉离婚,则有权管辖的法院根据不同的情况,

1、若甲男一直在A地居住,而乙女因结婚离开B地超过一年,与甲男共同在A地生活,则该案的管辖法院是A地法院,而B地法院没有管辖权

2、若甲男一直在A地居住,而乙女因结婚离开B地未达到一年,与甲男共同在A地生活,则该案的管辖法院是B地法院,而A地法院没有管辖权

3、若甲男与乙女结婚后,双方都外出工作,甲男去了C地,乙女去了D地,若乙女离开B地超过一年,甲男离开A地也超过一年,并且乙女在D地连续居住已超过一年,则该案有权管辖的法院是D法院,而A、B、C地法院都没有管辖权

4、若甲男与乙女结婚后,双方都外出工作,甲男去了C地,乙女去了D地,若乙女离开B地未达到一年,则该案有权管辖的法院是B法院,而A、C、D地法院都没有管辖权

5、若甲男与乙女结婚后,双方都外出工作,甲男去了C地,乙女去了D地,若乙女离开B地超过一年,甲男离开A地也超过一年,而且乙女在D地连续居住未达到一年,则该案有权管辖的法院是C地法院,而A、B、D地法院都没有管辖权

三、关于对离婚案件中一些特别情形的法院管辖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之规定:“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1、一方下落不明或被宣告失踪的情形

如甲男户口在A地,乙女的户口在B地,双方经登记结婚,婚后甲男生活在A地,乙女一日突然失踪,虽经甲男苦苦查找,但仍未发现乙女的踪影,甲男无奈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请,则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是A地法院,而B地法院无管辖权。

2、一方或双方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情形

(1)、如甲男户口在A地,乙女的户口在B地,双方经登记结婚,婚后甲男居住在A地,乙女因触犯法律而被判处有徒刑3年而被监禁在某监狱C地,现甲男想提出离婚诉讼,则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是A法院,而B、C法院没有管辖权;

(2)、如甲男户口在A地,乙女的户口在B地,双方经登记结婚,甲男、乙女因触犯法律而双双入狱,分别被判处有徒刑5年、4年,甲男被监禁在某监狱C地,乙女被监禁在某某监狱D地,现甲男想提出离婚诉讼,若乙女被监禁时间未达到一年,则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是B法院,而A、C、D法院没有管辖权;

(3)、如甲男户口在A地,乙女的户口在B地,双方经登记结婚,甲男、乙女因触犯法律而双双入狱,分别被判处有徒刑5年、4年,甲男被监禁在某监狱C地,乙女被监禁在某某监狱D地,现甲男想提出离婚诉讼,若乙女被监禁时间达到一年以上,则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是D法院,而A、B、C法院没有管辖权;

四、关于军婚的离婚案件的管辖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关于涉及军人的离婚案件,很多人以为会由部队的内部法院处理,即认为是由军事法院审理,这种认识是错误的,涉及军人的离婚案件,无论一方还是双方是军人,都是由地方法院来审理的,军事法院是无权处理的。具体的情形包括:

1、甲男与乙女系夫妻,甲男为非军人,甲男的户籍在A地,乙女是现役军人,且乙女为非文职军人,在B地工作,若现甲男欲提出离婚,则有管辖的法院是A地的法院,而B地法院没有管辖权。

2、甲男与乙女系夫妻,甲男为非军人,甲男的户籍在A地,乙女是现役军人,且乙女为文职军人,在B地工作,若现甲男欲提出离婚,则有管辖的法院是B地的法院,而A地法院没有管辖权。

3、甲男与乙女系夫妻,甲男与乙女都是现役军人,甲男在A地工作,乙女在B地工作,若现甲男欲提出离婚,则有管辖的法院是B地的法院,而A地法院没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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