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婚姻关系在法律上被称作事实婚姻。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同居没领证,且已经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的算实施婚姻。在此之后同居或者不满足结婚实质要件的,不算事实婚姻。事实婚姻的构成需要以下要件:
一、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
同居双方1994年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
如何能认定为事实婚姻
(一)1994年2月1日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除非双方愿意补办结婚登记,否则只能到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离婚案件法院一般会在六个月内审结。
(二)1994年2月1日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只能按照同居关系处理,不能认定为事实婚姻。双方不存在婚姻关系。关于子女和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问题,可以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话,可以诉讼至法院解决。
二、事实婚姻是什么意思
事实婚姻是相对于法律婚姻而言的,是指未按法律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之间的关系。对于此类事实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如果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需要区分事实婚姻发生的时间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如果是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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