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刑法,妨害药品管理罪的客体要件不仅包括国家药品管理制度,还包括公民的健康权利。本罪客观上表现为生产和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严重后果,如、危害、死亡等严重后果。犯罪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主观表现为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妨碍公职如何定罪
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公职的行为,可以构成妨害公务罪。该罪的犯罪构成:
一、客观行为方面,有以下三类:
1、“以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碍正在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灾害、突发事件期间依法履行职责的红十字会工作人员、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各级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
2、故意阻碍国安、公安人员执行职务,即使“未使用暴力”,只要造成“严重后果”,也成立本罪;
3、暴力袭警,从重处罚。
二、主观过错方面
必须是出于故意。即明知国家工作人员是在依法执行公务,仍然希望或者放任妨害公务的危害结果发生。
三、违法阻却方面
如果上述人员因为明显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甚至违法乱纪,遭到群众反抗或者扭送的,不可能成立犯罪。
《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的;(二)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的;(三)药品申请注册中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四)编造生产、检验记录的。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之罪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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