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亏损企业缴纳房产税吗
《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
因此,对于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困难减免由地方确定,总局没有统一规定。以下地方规定供参考: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问题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一)纳税人关闭、停产、撤销后停用1年以上(含1年)且无生产经营收入的自用房产和土地。
(二)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纳税人年亏损率(年亏损率=年度利润总额÷年收入总额×100%,下同)大于15%的。
(三)因国家宏观经济和产业政策调整等原因,停用1年以上(含1年)的闲置房产和土地。
(四)从事国家、广西鼓励和扶持产业或从事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的,纳税人年亏损率大于30%,且累计亏损额大于资产总额50%的。
国家产业政策限制或禁止发展的行业,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得减免的其他情形,不属于本条规定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范围。
《江西省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管理规程〉的公告》(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第二条规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
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应由地税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具体指困难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
困难性减免指:
(一)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恶化,严重亏损,经营性亏损连续两年以上,其自用的房产和土地。
(二)关闭、停产及改制企业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主要用于解决下岗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等特殊困难的。
(三)因不可抗力,如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意外社会现象,导致纳税人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造成纳税困难的。
企业是指除从事房地产业、娱乐业、广告业、桑拿、网吧及氧吧等行业的企业。
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要地税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除报批类之外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收,是国民经济最为重要的调节器,随着经济的发展,税收法律愈发繁杂,税收调整愈发频繁,作为企业财务人员,掌握着企业的税收命脉,迫切需要综合的税务管理能力,加入税务经理专修班,掌握税务实务、税务筹划、税务稽查、税务行政复议,拓宽税务处理软技能,成为优秀的财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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